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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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6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龔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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