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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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許志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參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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