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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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清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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