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4年度城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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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城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己○○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如衣 原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金城簡易庭法官林鈺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