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4年度城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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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城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己○○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如衣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金城簡易庭法官林鈺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周怡青

歷審裁判

  • 金城簡易庭 94 年度 城簡 字第 18 號裁定(94.09.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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