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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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1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號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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