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琨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75號、第5475號、第6161號、第7476號、第8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琨淇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