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 吳宗峰 訴訟代理人 張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舒涵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補正: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3078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②上開土地及建物除原告以外之共有人之完整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上開30782建號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就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該價額(計算式:上開989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上開30782建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原告應有部分),並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後,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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