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 黃正宗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謝世瑩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裕翔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中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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