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鄭秀玲 原告 鄭秀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黃立心 律師 郭桓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虹伸 、 陳俞 后、陳俞亦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04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13,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