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告寧波市佳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勇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3萬9,826.5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9年8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1,003萬5,077元(339,826.53×29.53=10,035,077.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3萬5,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52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9,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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