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79號原告 黃韋達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圓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