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貳仟陸佰陸拾陸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第一、二項判決,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陳述:⒈被告為原告同父異母之弟弟,原告父親 柯漸 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死亡,詎被告自忖原告係弱智之低能人士,於遺產分配時,與乙○○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故意予以隱匿、侵吞入己;被告涉侵占,現由鈞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十二號審理中,爰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⒉本件被繼承人遺產之現金及股票,共計八千萬元,三人平均分配,原告本
應分得二千六百六十萬元,侵占原告應分配金額達二千六百六十六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謹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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