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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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男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3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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