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國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玉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