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被   告  彭婉琳
       徐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門牌○○○鄉○○路○○○號三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鄉○○路○○○號三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心怡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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