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緯廣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良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二號提存事件內擔保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