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九號
聲請人甲○○(即長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李儒哲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長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長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長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收取公司債權等事宜尚未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四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明,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是依前開規定准予展期至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