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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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執字第一六六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5年度執字第166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