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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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罪及妨害家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