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81號聲請人 陳琬淇 相對人 黃永誌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99年度司票字第6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9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000000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