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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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玩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玩宋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