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何進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原以附表編號1至8之土地為標的求予分割,嗣原告於112年12月28日復追加屏東縣○○鄉○○段00000○○段00000○○段00000地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5,8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94,456元,尚不足3,663元。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恩慈==========強制換頁==========附表:編號土地標示(均坐落於屏東縣○○鄉)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核定價額(元)1○○段00-2地號土地4,5321/503,700元/㎡335,3684/106,707,3602○○段00-14地號土地812/53,700元/㎡119,8803○○段00-15地號土地1172/53,700元/㎡173,1604○○段00-25地號土地2354/103,700元/㎡347,8005○○段00地號土地2612/53,700元/㎡386,2806○○段00-18地號土地294/103,700元/㎡42,9207○○段00-4地號土地2,9844/101,100元/㎡1,312,9608○○段00-20地號土地134/101,100元/㎡5,7209○○段00-16地號土地14/103,700元/㎡1,48010○○段00-17地號土地504/103,700元/㎡74,00011○○段00-13地號土地2022/53,700元/㎡298,960合計9,80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