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7號原告 劉慧華 被告 王廖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受合法通知後,於同年4月26日入監服刑,為本院所不知,而未予提解到場,其程序容有瑕疵,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高世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