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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