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詹棣惠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見安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