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淳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家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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