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玲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1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玲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1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1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4月19日確定,並於111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乙節,有被告以「lingjoung56」之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售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插牌之網頁擷圖、員警購買蒐證物之訂單成立頁面、蝦皮帳號「lingjoung56」使用者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12月10日、110年1月22日鑑定報告書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2月2日110鑑定視字第041號鑑定報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本院109年聲搜字1103號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47號卷第13至21、35、37至40、41至46、84至8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插牌273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02號2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插牌1套(為員警以蒐證方式購買之物)3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插牌組4套4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插牌150件5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插牌組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