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告 邱淑娟 被告 黃國中 被告 林玉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准非律師之原告員工 陳柔汶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101年8月3日所為許可非律師之原告員工陳柔汶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因其不適為本件訴訟行為,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撤銷之,並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三、嗣後之庭期,原告法定代理人請親自出庭,或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俾便訴訟之進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