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振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振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被告周振晟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里0鄰○○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振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3日下午4、5時許,在停放於苗栗縣卓蘭鎮00000000道路○○○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周振晟係警方列管施用毒品人口,為警徵得其同意,於102年11月5日中午12時45分許,帶同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採集尿液送驗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振晟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被告於102年11月5日中午│││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12時45分許為警採尿,尿│││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液檢體編號為G102497號│││:G102497號)1紙。│之事實。│├──┼───────────┼───────────┤│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之前開尿液經檢驗結│││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編號:G102497號)1紙。│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事實。│├──┼───────────┼───────────┤│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表各1份│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周振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檢察官白勝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咨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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