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鳴澤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7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就被告異議狀內容表示意見(本件被告確有向
本院聲請更生,並已由最大債權人代理原告與被告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調字第2號成立前置調解成立,原告之起訴是否
合法請自行確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