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   告  高靖彥高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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