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雅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