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雅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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