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4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告  許美君許文環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4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22日上午09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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