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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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43號
原   告  王吉泰晟泰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重慶錫周殯葬服務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79元,應繳裁
   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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