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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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鄭維政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雨田 、昇財交通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林雨田、昇財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