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楊才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鈞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7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