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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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補充裁定
105年度司南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謝滿仔
謝慧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
25日裁定移轉管轄,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應補充增列相對人「謝
慧潔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就相對人謝滿仔所有座落於屏東縣○○鎮
○○段00000000段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4年10月1日所
設定新臺幣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主張應予塗銷,依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於105年4月25日所為之移轉管轄
裁定就相對人之部分,僅列載謝滿仔一人,確有脫漏,爰依
職權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