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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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無法執行強制戒治簽結,而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以無法執行強制戒治簽結等情,有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乙份(見毒偵卷第28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疑似海洛因之白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三六號編號一),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21公克等情,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180002140號鑑定通知書乙份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35頁),是其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