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原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複代理人 沈佳蓉
被 告 郭美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勞聲再字第一號民事事件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為給付資遣費訴訟
,業經該院判決被告敗訴確定,然被告因假執行已取得款項
,據此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則抗辯已對前案駁回再
審之訴之裁定聲請再審等語,經查被告確已聲請再審,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憑,而被告前開抗辯是否成立,應以該
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