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邱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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