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50號

原告 謝佩娟

原告與被告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有邦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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