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黃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撤回,故予以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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