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31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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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游婷
      游 朱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3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1日下午2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游婷如於民國96年12月6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 游朱寶貞 向其陸續借款本金計新臺幣(下同)
111,456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期,而借款人於98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9年7月1日開
始還款,詎被告自99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暨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
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
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游朱寶貞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被告游婷如則以:被告游朱寶貞因車禍無法工
作,家中只有伊一個人在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伊每
個月只能還原告1仟多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是被告自不得以現無力清償而據為拒絕清償或分
期清償之理由。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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