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7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奕靖
被 告 劉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