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8號
原告  甘碧霞
    邱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婷陳曉鳴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其
監視器照攝角度移位,不得再拍攝原告房屋門口,而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被告不得張貼「房子鬧鬼,不要住這」之布告,均非財
產權受侵害,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均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三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故本件
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計算式:3,000元(訴之聲明第
一項)+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3,200元(訴之聲明第三
項)=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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