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曾啓煌
訴訟代理人  曾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博堯何書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參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調解卷第9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