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林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
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
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687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是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
即為17萬7,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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