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46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政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072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毅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彈簧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23日22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彈簧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扣案彈簧刀1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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