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陳碧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
┌──────────┬──┬───┐│證券字號│張數│股數│├──────────┼──┼───┤│089ND0000000-0│1│1000│├──────────┼──┼───┤│089ND0000000-0│1│1000│├──────────┼──┼───┤│089ND0000000-0│1│1000│├──────────┼──┼───┤│089ND0000000-0│1│1000│├──────────┼──┼───┤│08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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