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 劉天航 代理人 劉天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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